發文日期:2020-2-25
人與人之間溝通的方式有許多種,可以用文字、聲音、眼神,手語的發明甚至拯救了聾啞人士,然而在路上騎車時,該怎麼和其他駕駛人溝通就成為了一大難題,畢竟有些時刻並不允許上述這些行為,因為這麼做有可能造成危險,也有可能無法起到溝通的作用。

不打方向燈會怎樣?

一、被按喇叭或怒目相向



為什麼不打方向燈?



方向燈的開關在哪裡?



什麼時候該打方向燈?
左右轉彎要打方向燈
當然是在轉彎的時候使用方向燈啊!但是,除了轉彎時該打方向燈之外,打方向燈的時機為何?還有哪些狀況也需要使用方向燈呢?在看相關的行駛法規前,我們要先來看看機車在法規裡的定位,根據第 2 條第一項規範下,汽車一詞是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換句話說,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內提到汽車行駛時應 XXXXX,也包含了機車的範疇,而最基本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的規範,無論是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燈光。
想到要轉彎時再打方向燈就好?
轉彎打方向燈可說是基本中的基本,不過要是以這個想法來打方向燈,絕對是大錯特錯,因為打方向燈的時機是有被規範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規範,左/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有些人會說:「我哪知道三十公尺有多長?」實際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也有明確規範,無論是黃色虛線的行車分向線,或是白色虛線的車道線,線段長皆為四公尺,間距同樣為六公尺,如果沒有視覺上的障礙,簡易的算術加減也沒問題,應該就可清楚計算在什麼時候該打方向燈。
從路旁匯入車道要打方向燈
除了轉彎打方向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9 條第七項規範,起始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個人長期觀察下來的結果,許多騎士從路旁匯入車道時往往都沒有做到這一點,雖然部分騎士有觀察後照鏡,但是這個動作對於後方駛來的車輛,其實一點也不明顯,甚至有可能在騎士將頭擺回前方,準備匯入車道這短短的零點幾秒內,因忽略打方向燈的動作而造成交通意外。
禮讓後車與超越前車也要打方向燈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第四項的規範中,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這項法規其實一點也不難懂,當發現後車的速度較快時,用不到三秒的時間完成打方向燈,並且以手勢告知後車可以超車,不僅是對自己或其他駕駛人的安全負責,禮讓後車也可保持交通順暢。
那麼超越方該怎麼做呢?跟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9 條的規範,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機車擁有絕佳的機動性,在超車時往往只是一瞬間的事情,根這也是台灣許多機車騎士無法做到的一點,除了超越時不打方向燈之外,更常常以近距離「刷卡」的方式超車,罔顧他人行車安全的後果,當然也會招來一連串的意外事故。
變換車道要打方向燈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第六項規範,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結語
方向燈是唯一能和其他駕駛人建立溝通橋樑的方式,就好比去餐廳吃飯一樣,在你做好決定後便會以口頭或手勢告知服務生可以點餐,如果你決定好餐點後,並沒有告知服務生可以點餐,那誰會知道你已經做好決定呢?若在這樣的狀況下就給店家一個「服務態度很差」的評論,也只會讓人覺得你是一位奧客。
只是在心中想著接下來的去向並不夠,而是要以實際行動來表示,就像是跟心儀的人告白,沒有親口說出,或是用文字與行動表達愛意,那也只是苦悶的單戀。不過騎車打方向燈並不需要鼓起勇氣,而是最基本的,告訴其他用路人你接下來的動向,時時刻刻注意路況並善用方向燈,不僅能避免違反法規而受罰,更可以減少相關的行車糾紛發生,也可大幅降低意外事故危害生命財產安全的機率。
有關行駛時使用方向燈的規範
第 89 條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第 106 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第 109 條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不打方向燈會受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 49 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
本圖文來自小老婆機車網
作者:kimiyok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