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發布日期:2016.09.20
國道收費員轉置逾期違約訴訟
臺灣最高法院(三審)宣判說明
收費員轉置違約訴訟案,最高法院駁回高公局上訴,高公局須返還遠通450萬元違約金,高公局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的結果。
高公局說明:依據遠通公司在ETC契約的承諾,該公司應於103年6月30日前完成收費員轉置工作,為了確保收費員權益,高公局特別成立公正之檢核小組並律定嚴苛檢核條件,逐項檢核每位收費員是否都獲得適當工作條件及工作地點之職缺,經檢核結果遠通公司因收費員同名而錯寄任用通知書,導致逾期才完成收費員轉置工作之履約責任,高公局認定遠通公司違約並依契約處以懲罰性違約金450萬。
遠通公司不服高公局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乃向法院提起訴訟,案經臺北地方法院(一審)、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均判決高公局敗訴,高公局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三審)裁定駁回,高公局應返還遠通公司450萬。
本案訴訟程序歷經法院三審判決定讞,確認遠通公司已完成收費員轉置履約之義務,高公局尊重司法決定,將依據裁定內容處理後續事宜。